石克木这起敲诈勒索案发生后,梁新五味杂陈、百感交集,有 许多话想对人倾诉,有不人苦脑想找人排遣。他给钟文艳写了一封冗长的信。他还不知道他之所以能从县公安局毫发无损地走出来,是钟文艳之力。
亲爱的文艳,你好:
又该给你“交卷”了。在“交卷”之前,首先要说声抱歉,因为我要在“答卷”前抄上屈原的《天问》。我现在的心情有如作《天问》的屈原,我想你读了《天问》(如果你读过,不妨重温一次),就会和我此时的脉搏同拍。《天问》高深莫测、艰涩难解,读原文吃力,故抄译文:
“试问:远古的最初的形态,是谁把它传述下来?天地还没有形成,是根据什么考定的?宇宙一片混沌暗昧,谁能够考究明白?大气弥漫无形象,根据什么辨认出来?白昼光明黑夜暗,为什么这样分明?阴阳二气相参合,哪是本原哪是化生?圆圆的天盖有九层,是谁把它度量和经营?这是何等的大工程,当初是谁把它创造完成?枢纽上绳子拴何处?天的顶端架在哪里?八支天柱怎样支撑?地势为什么东南低?……鲧不胜任治洪水,众人为什么还推崇?大家都说不必担心,何不考察一下再任用?
鸱龟首尾相接似堤坝,鲧为什么就照样施行?他顺从人心想把洪水治好,
天帝为何还要对他加刑?……剖开鲧腹生出个伯禹,怎么会有这样的奇怪事情?伯禹继承先人的遗业,终于成就亡父的未竟之功。为什么继续的还是当初的事业,而他们采取的办法却不相同?……为什么启身陷囹圄遭危难,还能顺利逃脱转危为安?禹益行事都敬谨,他们自身无恶行。为什么伯益被革替,禹留子孙后代昌隆?……舜对弟弟仁顺慈爱,可弟弟对他屡屡加害。为什么狗一般的放肆,却终生平安无难无灾?……楚王贪功屡兴兵,立国又怎能久长?如若改弦更张能醒悟,又何必喋喋不休道短长?公子姬光得国成君主,他又战胜我楚国。为什么绕闾过村相逢在丘陵。纵欲野合却生下贤相子文?都说堵敖在命不久长,为什么弑君自立,忠名却更加显扬?”
伟大的千古之作!《天问》通过这一连串的诘问,表达了对自然宇宙和社会历史的深刻思考和孜孜不倦的求索精神,以及对传统观念的大胆怀疑和批判。正如鲁迅所说:“怀疑自遂古之初,直至百物之琐末,放言无惮,为前人所不敢言。”
亲爱的文艳,看到这里:你会心存疑惑,梁新今天怎么了?“发思古之幽情,博我以皇道,弘我以汉京”吗?或“过尽千帆皆不是,斜晖脉脉水悠悠,肠断白蘋洲”吗?是,也不是。为什么这么说呢?不妨来个“八股文”:破题、承题、起讲、入题、起股、中股、后股、束股、大结。
亲爱的文艳,你肯定知道石克木被人敲诈勒索这事,但你肯定不知道我也“卷入其中”了。据说,石克木指证我是此案的“头号嫌疑犯”,而且县公安局某人(我不说他的名字)竟也“深信不疑”,唯一的理由居然是我对石克木有“深仇大恨”,而且,难以置信的是,他们竟要上演“非刑逼拷”、“屈打成招”的大戏!要不是有县公安局祝建平局长、谭爱军副局长及时“大喝一声”,我就会皮开肉绽、不成人形了,也许已被投到了看守所!
亲爱的文艳,“非刑逼拷”、“屈打成招”的大戏为什么“绵绵不绝”呢?不说杨乃武和“小白菜”等 古时冤案,就是法治昌明的今天仍不少。《司法机关警示教育案例选编》(第六辑)载:
1、xxxx年x月xx日,某县一家旅馆的房间里发生一起杀人案,卖淫女xxx被杀害,死者同他人发生过关系。案发后,某县公安局根据目击者的描述制作了一张犯罪嫌疑人的面部模拟图。“按图索骥”的模拟图,29岁的农民xxx成了某县公安局抓他的唯一理由。农民xxx在刑讯逼供下“供述”自己的“罪行”后而被逮捕。十个月后,真凶落网……
2、xxxx年x月xx日,某县民警xxx被怀疑是一起恶性枪杀警察案件的真凶,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,被某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关押审讯,惨遭折磨屈打成招后被逮捕。xxxx年x月x日,某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民警xxx死刑,民警xxx上诉某省高级法院后,被改判死刑、缓期2年执行。xxxx年x月,真凶落网……
3、xxxx年x月xx日,某市银行xxx行长被刺杀(后鉴定为轻伤),凶手仓皇逃跑。与xxx行长有矛盾的某市银行员工xxx被警方列为侦查对象,惨遭刑讯逼供,从此,员工xxx及其家人、亲友共有18人先后被警方羁押和判刑,累计羁押时间近7000天、折计19年。员工xxx被判刑4年后,刺杀xxx行长的凶手在异地落网……
亲爱的文艳,看到这里,你会紧张死了,愤怒死了,甚至泪流满面……上面案例3中的情形与我何其相似:一、员工xxx与xxx行长有矛盾,我与石克木也有矛盾;二、xxx行长有被刺杀的的事实,石克木有被敲诈勒萦的事实……能往后再想下去吗?……不过,当时我可没有想这么多,甚至挺“镇定自若”的,因为我有个“预测”:石克木能“咸鱼翻身”,那么,一切皆有可能!
亲爱的文艳,所以我也有一个“天问”:“非刑逼拷”、“屈打成招”的大戏,为什么从古到今不断上演着呢?
上次信中提到过的绰号“都知道”、“百事通”的司法员王秋来把这全归结为人性扭曲的原因。我予以反驳。他搬出了一个例子:1884年教皇英诺森八世正式下令审判制裁女巫,最高刑罚将女巫投入燃烧的大火中活活烧死。在西班牙、德国、瑞士、英国、意大利及其他一些欧洲国家,几十万男女,其中主要是妇女,被打成女巫,受到惩罚。那时,一封诬告信、一个因追求某个女子而不得的报复性的“检举”,就会使一个无辜的女子堕入地狱。举行审判时,在公众面前,她们被扒光全身衣服,刑吏和一些“绅士”对她们肆意侮辱,或刺穿皮肤看是否流血,以搜寻“魔鬼”的标志。有些还把这些裸体的“女巫”带到桥上或河边,让她们两膝弯曲和双手捆在一起,让众人看。然后把她们放在一个筐里,投入河水中。如果这载人的筐子浮在水面上,这就证明她是“女巫”;如果沉下去了,就开始打捞,因为这说明她是无辜的。实际上,这种“审判”满足了许多好色的男子畸形的性心理需要。“审判”时不少人赶来以色迷迷的眼睛“欣赏”这些可怜的女子的肉体,并且边观看边喝彩。据1681年第32周号的《星期二报道》记载,吕贝克地区在审判“女巫”时,一个酿酒商人的儿子骑着马匆匆赶来观看,由于骑马太急而失身落马,摔断了颈骨,于是人们说女巫虽面临水刑,还在施展“魔力”……
亲爱的文艳,王秋来的观点对吗?我以为太片面了。我翻阅一些资料,关于犯罪原因,有人主张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犯罪,认为犯罪的原因不在个人,而在社会;有人主张用生理学和隔世遗传的原理解释犯罪的原因,主张犯罪的原因在于犯罪人先天的身体构造异于常人;有人主张三元的犯罪原因论,认为无论何种犯罪行为由微小而至最残忍者,不外体质的、地理及社会的三种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;有人主张二元的犯罪原因论,认为犯罪的原因有二,即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,并强调社会原因,将大众的贫穷看作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。我以为某些立论是不值得一驳的,如“将大众的贫穷看作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”。穷且益坚、不坠青云之志的例子不胜枚举:饿死不食救济粮的朱自清、“廪食不至……杖汉节牧羊”的苏武……
亲爱的文艳,我还有一个“天问”:斩草何以不能“除根”、除恶何以不能“务尽”?
敲诈勒索石克木的后龙山乡坑口林场阮家骥已被绳之以法,这是其罪有应得的。但是,他人“有罪”吗?坑口林场一位干部这样归纳阮家骥走向堕落的原因:“一是阮家骥交友不慎,交了一班赌博朋友,二是自律不严,不听人劝告,我几次劝他不要赌,他竟和我吵架;三是干部教育管理偏松。”我认为,这位林场干部指出了一个事实:他人“有罪”!
一、阮家骥的“赌博朋友”“有罪”!这帮“赌博朋友”中有村干部、乡干部乃至县领导,其中就有石克木!(我到看守所去看过他一次,这是他亲口说的。我问他:“专案组问你些问题你为什么沉默?”他说:“你懂的。”我问他:“你跟石克木熟悉,你还敢给他打敲诈电话?”他说:“嘴里放一颗糖果,嘴形变一下,别人就辨别不出我的声音了。”
二、阮家骥的同事、知情者“有罪”!既然知道阮家骥恶习不改,劝也劝不住,那么就应该把阮家骥“捆住”?怎么“捆住”?宪法、党章有规定:公民、党员有义务向坏人坏事作坚决斗争!
三、有关领导“有罪”!比如,后龙山乡党委、政府,阮家骥已两次受到治安处罚,怎么还能让他继续担任林场书记呢?
上述“有罪”之人,难道不该“打棒子”吗?写到这里,我想到一个妇孺皆知的故事。清朝时,在无锡出了个超级大盗,叫做陈阿尖。此人擅长轻身术,据说达到了飞檐走壁,踏雪无痕的高妙境界。有了这等本事,翻墙入室对他来说,也就是小菜一碟了。不过天网恢恢,负案累累的陈阿尖最后还是栽在了官府手里。因其作案太多,而且金额巨大,最终被判处极刑。陈阿尖行刑前,向来看他的老母亲提了一个要求,想亲吻母亲。老母亲满足了陈阿尖的愿望,但是就在他亲吻母亲脸颊的时候,却突然狠狠一口咬下去,把母亲的脸颊咬了一块肉下来,只听得母亲痛得大声一叫,陈阿尖站起身来,吐出一口血水,哈哈大笑,“若早勖以大义,何至今日”……为什么?六七岁时,村里来了个卖鱼蛋的,陈阿尖趁人不注意,偷拿了三颗,两颗夹在腋下 ,一颗贴在背上,靠墙站着,直到人都走光了,他才回家。本以为母亲会暴怒,哪里晓得,“母大喜”,非但没打他,还表扬了他。正是在母亲的鼓励之下,陈阿尖走上了一条不归路。
亲爱的文艳,我的“天问”就此产生:这些“罪人”,如石克木,本是阮家骥走上不归路的“帮凶”,应该给予相应处罚,然而,现在阮家骥受到处罚,被关进了看守所(罪有应得),他们竟没有一人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,甚至连口头警告之类的诫勉谈话都没有,何谈治安处罚!为什么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“待遇”呢?是阮家骥的敲诈勒索之事没有引起高层的注意?是疏于管理的行为没有达到“严重后果”吗?是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行为还不够党纪、政纪和《治安处罚法》规定的处罚标准吗?难道要“养痈贻患”、“纵虎归山”吗?……
亲爱的文艳,我突然有一个奇想:如果阮家骥是江洋大盗陈阿尖,会不会将石克木之流的“脸颊”狠狠咬下一块肉来呢?这就是我的“天问”。
爱你,我的文艳。